(2015)武刑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程超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超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00060号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超,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于常德市武陵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诈骗行为,于2003年7月28日被常德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11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0月17日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2年2月14日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11月22日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执行逮捕。现押常德市看守所。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常武检公诉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超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昌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3月4日9时许,被告人程超以找装修工为其姑姑装修门面为由,将被害人邹某某从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带至常德市武陵区城西首创名苑小区门前。被告人程超以找其姑姑拿钥匙为借口,将被害人邹某某的一辆湘J2B4**凯尔男式二轮摩托车(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150元)骑走,后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在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路上卖给一陌生男子,赃款已被其挥霍。2、2011年9月28日中午,被告人程超以为其姑姑装修房子买油漆为由,将常德市武陵区三星路三棵树油漆店店主陈某带至常德市检察院宿舍。被告人程超以接其姑姑为借口,将被害人陈某的一辆立马电动车(鉴定价值人民币2430元)骑走,后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在常德大道往灌溪方向的路边卖给一陌生女子,赃款已被其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程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长沙铁路公安处常德车站派出所出具的归案材料,通话详单,常德市武陵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本院(2010)武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被害人邹某某、陈某的陈述,证人夏某某、李某、苏某、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超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超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超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程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熊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