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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执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武汉江夏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鸿通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江夏华润燃气有限公司,鸿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027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江夏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彬,董事长。被执行人鸿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大雁,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6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鸿通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鸿通建设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武汉江夏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欠款300000元、滞纳金23080元、诉讼费3073元、执行费4400元,共计人民币330553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鸿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55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国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敖绪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