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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原告郭郁森与被告蔡明瑜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678号原告郭郁森,住惠安县。被告蔡明瑜,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郁森与被告蔡明瑜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欲于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郁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郁森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盛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