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刑减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郭金才犯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金才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414号罪犯郭金才,曾用名郭进才,男,196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日作出(2011)集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金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3月7日起至2025年3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6月13日交付执行。2015年1月15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提请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以下简称包头监狱)考核认定,罪犯郭金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累计记功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包头监狱对罪犯郭金才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郭金才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记功四次。另查明,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于2013年5月31日鉴定该犯为病犯。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慢性病鉴定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金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经鉴定为病犯,本次减刑予以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金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4年3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丰 悦审判员 王雪冰审判员 孙彩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阿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