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董辉与段昌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辉,段昌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47号原告:董辉,男,196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段昌好,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原告董辉与被告段昌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董辉未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也未能提前说明不能到庭的理由,应视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辉负担。审 判 长 孙 提代理审判员 郑 虹人民陪审员 高 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梁亚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