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澄滨民初字第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葛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269号原告葛某,女,1977年12月22日生,汉族。被告陆某,男,1976年9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陆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某自愿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葛某已预交),由葛某负担。审判员  徐建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汤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