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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民一初字第03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丁某某诉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州民一初字第03493号原告:丁某某。被告: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季云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 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