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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三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诉甘肃省诗文书画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诗文书画院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三初字第751号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童之磊,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张晓君,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卿,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省诗文书画院,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马石头,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安兵,甘肃融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省诗文书画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6元,减半收取80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春林代理审判员  张婧玲代理审判员  徐剑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