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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20-04-22

案件名称

郝桂梅与李长江、丁丽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桂梅;李长江;丁丽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于民保字第2号 申请人郝桂梅,女,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申请人李长江,男,195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申请人丁丽影,女,196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 申请人郝桂梅与被申请人李长江、丁丽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郝桂梅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长江、丁丽影名下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沈阳市于洪区房屋档案(房产证号为:XXX,沈房权证中心字第XXX号,新档案号XXX,建筑面积136.3平方米)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李长江、丁丽影名下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沈阳市于洪区房屋档案(房产证号为:XXX号,沈房权证中心字第XXX号,新档案号XXX,建筑面积136.3平方米)。 二、查封担保人刘仕昊名下的坐落于沈阳市铁西区房屋档案(房产证号为:XXX号,新档案号:XXX,建筑面积42.96平方米)。 三、查封担保人于丽娟名下的坐落沈阳开发区)房屋档案(房产证号:XXX号,登记卷号:XXX,建筑面积110.30平方米)。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巍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董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