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图民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金峰与王银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峰,王银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图民初字第973号原告:金峰。委托代理人:李英子,退休教师,现住图们市。被告:王银君,现住图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峰诉被告王银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徐秀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