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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与武汉市远方装饰建筑工程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武汉市远方装饰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079号申请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519号明泽丽湾高农大厦21楼。法定代表人郑耀华,主任。委托代理人詹财志(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市远方装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台北一村附3号。法定代表人周泰福,总经理。申请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因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远方装饰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的财产。申请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的担保人詹财志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铭新街7号2楼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远方装饰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武汉市远方装饰建筑工程公司的担保人詹财志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铭新街7号2楼房屋(房产权号:武房权证岸字第××号,建筑面积63.47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丹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