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金建伟、瞿静芳与常州海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阳光银河湾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建伟,瞿静芳,常州海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阳光银河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初字第288号原告金建伟。原告瞿静芳。被告常州海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劳动西路21号。法定代表人蒋国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常州阳光银河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晋陵中路467号三楼。法定代表人钱菊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金建伟、瞿静芳与被告常州海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公司)、常州阳光银河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庆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建伟、瞿静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纳公司、银河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建伟、瞿静芳诉称,2010年12月29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银河湾电脑数码城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于常州市劳动西路21号银河湾电脑数码城5幢4196号(建筑面积为12.72平方米)的商铺租赁给海纳公司使用,银河湾公司为海纳公司的担保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商铺交付给被告使用,但被告海纳公司在支付了两年半的租金后,就以各种借口和手段不再支付租金。原告多次催要,但两被告至今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海纳公司、银河湾公司支付租金53823元、违约金6644.1元(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合计6046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海纳公司、银河湾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坐落于常州市劳动西路21号5幢4196号的商铺系金建伟、瞿静芳共同所有。2010年12月29日,瞿静芳(作为合同甲方、出租方)、海纳公司(作为合同乙方、承租方)、银河湾公司(作为合同丙方、承租担保方)签订《银河湾电脑数码城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位于常州市劳动西路21号银河湾电脑数码城5幢4196号商铺委托乙方出租;该商铺建筑面积约为12.72平方米;租赁期限七年,租赁起始日为该物业实际交付日;每年租金(含税)在第一年为12.72平方米*6.15元/平方米/天*365天=28578元;第二年为12.72平方米*7.38元/平方米/天*365天=34294元;第三年为12.72平方米*8.61元/平方米/天*365天=40010元;第四年到第七年均为12.72平方米*9.84元/平方米/天*365天=45725元;租金乙方于每季度末最后一周内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即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一付三”,押金为一个月的租金,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即租赁期满三个月后,支付前三个月的租金;乙方无正当理由延期支付租金的,应依据本次未付租金的日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延迟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无法保障合同各项目的完整执行,由丙方负全面担保责任,丙方代表乙方执行合同相关规定;合同还对其他事宜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金建伟、瞿静芳依约将商铺交付给海纳公司使用,海纳公司支付商铺租金至2013年5月31日,截至2014年12月31日尚欠金建伟、瞿静芳租金53823元。上述事实,有金建伟、瞿静芳的庭审陈述、银河湾电脑数码城商铺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银行转帐支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瞿静芳与海纳公司、银河湾公司签订的《银河湾电脑数码城商铺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海纳公司迟延支付租金的行为,已经违反合同约定,金建伟、瞿静芳有权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租金,并承担合同约定的延迟金。金建伟、瞿静芳主张的租金及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银河湾公司作为担保方,依照法律规定对海纳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海纳公司追偿。海纳公司、银河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常州海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金建伟、瞿静芳支付租金53823元及违约金6644元,共计60467元。二、常州阳光银河湾置业有限公司对常州海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2元,减半收取656元,由常州海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阳光银河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杨庆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徐 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