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执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朱荣法与顾兆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荣法,顾兆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1586号申请执行人朱荣法。被执行人顾兆亮)。申请执行人朱荣法与被执行人顾兆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宝民初字第22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被告顾兆亮对所欠原告朱荣法借款50000元及利息12500元表示承诺,并定于2014年7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同年10月30日前给付12500元,至此结清;二、如被告不能按期足额还款,原告有权对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存款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及利息62500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存款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宝民初字第222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永干审判员 黄学荣审判员 谢钟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童志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