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高新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唐勇申请执行蒲全武、陈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勇,蒲全武,陈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唐勇,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科创园区。被执行人蒲全武,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20日,住绵阳科创园区科园社区。被执行人陈小燕,女,汉族,生于1976年4月30日,住绵阳科创园区科园社区,系被告蒲全武之妻。唐勇申请执行蒲全武、陈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现被执行人蒲全武、陈小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经本院调查核实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绵高新民初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朝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邓怡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