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七民保字第2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刘芳与赵国军、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芳,赵国军,刘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保字第20016号原告刘芳,女,汉族,1964年出生,住甘肃省白银市。委托代理人李建辉,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郎全发,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国军,男,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刘燕,女,汉族,住白银市白银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芳诉被告赵国军、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赵国军、刘燕的银行账户存款283972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赵国军、刘燕的银行账户存款3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亦汭审 判 员  豆丽娟人民陪审员  琚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春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