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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民终字第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宽付与周来清、扬州木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来清,张宽付,扬州木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00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来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宽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木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杨庙镇赵庄村赵庄组30号。法定代表人杨玉平,执行董事。上诉人周来清与被上诉人张宽付、扬州木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周来清不服扬州邗江区人民法院(2014)扬邗民初字第3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查上诉人周来清自2014年11月30日上诉,并经催交后至今未能缴纳相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来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刘文辉代理审判员  苏岐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凤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