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郎民一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被告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0115号原告:张某某,女,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岑某某,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代理人:李海根,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亚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5年2月10日,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亚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先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