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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于泽宝抢劫罪,于泽宝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泽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387号罪犯于泽宝,现于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9日作出(2010)中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于泽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1月25日投入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2013年10月15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24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5年4月29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1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能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积分135分。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于泽宝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刑期至2015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丰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