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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徐恒岩诉苏家屯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恒岩,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中行初字第40号原告:徐恒岩,男,1946年1月28日出生。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机关所在地沈阳市苏家屯区翠柏路14号。法定代表人:蹇骞,男,区长。委托代理人:高莹,女,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丹妮,女,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恒岩诉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恒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卢政峰代理审判员  赵春玲代理审判员  董凤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高宝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