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冀北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张家口塞北多乐美地滑雪度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冀北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张家口塞北多乐美地滑雪度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冀北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长方沟25号垣豪小区1号楼7号底商。法定代表人李雪,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家口塞北多乐美地滑雪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崇礼县四台嘴乡窑子湾村。法定代表人王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冀北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塞北多乐美地滑雪度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4)东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亦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家口塞北多乐美地滑雪度假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3865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小军审 判 员 赵洪瑞代理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乔桂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