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西商初字第16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泽云与蔡晔、徐木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云,蔡晔,徐木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商初字第1602-1号原告:王泽云。委托代理人:杨澍,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晔。被告:徐木兴。委托代理人:朱识义,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泽云诉被告蔡晔、徐木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泽云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泽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王泽云负担。审 判 长 潘若愚人民陪审员 周震生人民陪审员 郑曙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