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特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汤志银、汤海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汤志银,汤海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民特字第0003号申请人汤志银。被申请人汤海华。系汤志银之子。申请人汤志银申请宣告汤海华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汤志银申请称:本人与汤海华系父子关系,1998年同在上海打工,同年5月7日汤海华外出不归,与家人失去联系,经多方寻找,杳无音讯。请求宣告汤海华死亡。经查:被申请人汤海华,男,1978年12月20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海安县角斜镇新坝村二十七组6号;系申请人汤志银养子。1998年5月7日,汤海华随申请人汤志银在上海舞美中心务工期间突然失踪,至今杳无音讯。申请人多方寻找未果。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2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汤海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1年,现已届满。汤海华仍然下落不明,也未有知情人与本院联系。本院认为:汤海华随申请人汤志银在上海舞美中心务工期间突然失踪,经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信,下落不明已满4年,申请人汤志银要求宣告汤海华死亡,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汤海华死亡。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汤志银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小平审 判 员 贲 华审 判 员 陈 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丁 吉附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