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执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姜和祥与蒋恒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和祥,蒋恒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170号申请执行人:姜和祥,男,195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蒋恒芳,男,194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栋)***号。申请执行人姜和祥与被执行人蒋恒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蒋恒芳的工资收入11925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永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岳凯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