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刑减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奥文革犯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罚变更
当事人
奥文革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462号罪犯奥文革,男,汉族,1970年12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5日以(2010)鄂刑一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0)东法刑初字第3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奥文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20日至2015年10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24日交付执行。2015年1月19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提请减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以下简称萨拉齐监狱)考核认定,罪犯奥文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累计记功五次,确有���改表现。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萨拉齐监狱对罪犯奥文革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奥文革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累计记功五次。另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奥文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奥文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九天,刑期至2015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丰 悦审判员 宋文海审判员 李庆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阿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