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赵志荣与史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荣,史继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55号原告赵志荣。���告史继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荣诉被告史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志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志荣负担。审判员 李文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文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