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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赵志荣与史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荣,史继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55号原告赵志荣。���告史继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荣诉被告史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志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志荣负担。审判员  李文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文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