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审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计生局申请陈峰、陈淑琴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峰,陈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漳执审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漳平市政府大院内,机构代码:00409438-2。法定代表人李力平,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陈峰,男,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中共党员,住漳平市。被申请执行人陈淑琴,女,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8月29日以被申请执行人陈峰、陈淑琴违反计划生育法规,于2013年5月9日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漳计生征决字(2014)第0806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给予被申请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6420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漳计生征决字(2014)第0806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4年8月29日依法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陈峰、陈淑琴,被申请执行人陈峰、陈淑琴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亦未履行征收决定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经催告后被申请执行人陈峰、陈淑琴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缴纳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漳计生征决字(2014)第0806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漳计生征决字(2014)第0806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士 毅人民陪审员 苏 建 宝人民陪审员 吴 炳 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邱惠琳(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