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李本碧与胡进、吴胜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本碧,胡进,吴胜江,黄文忠,吴江涛,郭钖,杨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922号申请执行人李本碧,农民,住四川省安县。被执行人胡进,农民,住织金县。被执行人吴胜江,农民,住织金县。被执行人黄文忠,农民,住平坝县乐平。被执行人吴江涛,农民,住平坝县。被执行人郭钖,农民,住织金县。被执行人杨厚军,学生,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执民字第922号李本碧诉胡进、吴胜江、黄文忠、吴江涛、郭钖、杨厚军寻衅滋事罪一案中,胡进、吴胜江、黄文忠、吴江涛、郭钖、杨厚军应赔偿李本碧85458元,并应承担执行费1182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9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俞 朝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