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州民一初字第03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李秀萍诉史俊喜、臧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萍,史俊喜,臧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州民一初字第03586号原告:李秀萍,女,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被告:史俊喜,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被告:臧静,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萍诉被告史俊喜、臧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萍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秀萍负担。审 判 长 江 敏人民陪审员 兰 艳人民陪审员 江 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冰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