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高志斌与金绪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志斌,金绪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041号申请执行人高志斌,男,汉族,1963年8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合阳县坊镇高家坡村正巷**号,农民。被执行人金绪民,男,汉族,1963年10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合阳县坊镇金家庄村*组,农民。申请执行人高志斌与被执行人金绪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4)合民初字第002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2月10日申请执行人高志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绪民清偿其下剩现金1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绪民清偿了申请执行人高志斌借款13000元,并承担执行费95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4)合民初字第002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文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文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