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马某某甲诉马某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甲,马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70号原告马某某甲,男,回族,生于1985年2月11日,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何海云,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某乙,男,回族,生于1980年7月21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甲诉被告马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甲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甲承担。审判长 石玉宏审判员 白生福审判员 王应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海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