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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溧执异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异议人诸德亮与申请执行人刘秀生、陈秋香、被执行人高华松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德亮,刘秀生,陈秋香,高华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溧执异字第34号异议人诸德亮,男,1961年3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青梅。申请执行人刘秀生,男,1970年10月2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秋香,女,1974年9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华松,男,1963年8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秀生、陈秋香与高华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诸德亮对本院作出的不予参与分配通知不服,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本院已立案受理。现异议人诸德亮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审查后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诸德亮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王成孝代理审判员  何 洋代理审判员  朱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史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