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武东商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张齐根与浙江邦宏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齐根,浙江邦宏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武东商初字第306号原告:张齐根。被告:浙江邦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桐琴镇五金机械工业园区(浙江法德电器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王初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齐根与被告浙江邦宏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齐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张齐根负担。审 判 长 任 胜人民陪审员 王志明人民陪审员 朱志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夏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