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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志刚与舒迎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刚,舒迎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刚。被执行人舒迎武。申请执行人王志刚与被执行人舒迎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4)望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舒迎武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舒迎武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