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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4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柯美琴与骆舒洋、骆景风、骆舒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美琴,骆舒洋,骆景风,骆舒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4644号原告柯美琴,女,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吴金文、周东阳,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骆舒洋,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骆景风,男,195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骆舒帆,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柯美琴与被告骆舒洋、骆景风、骆舒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柯美琴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美琴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美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柯美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鋆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雅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