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屈纪华协助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屈纪华
案由
协助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787号罪犯屈纪华,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法刑初字第6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屈纪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5年5月1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1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屈纪华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屈纪华在2014年9月期间,获1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屈纪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屈纪华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