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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烟民四终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莱阳市园林管理处与高学一、辛翠玲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学一,辛翠玲,莱阳市园林管理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烟民四终字第18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学一,系莱阳市蚬河公园火车恐龙城营业点业主。上诉人(原审被告):辛翠玲,系莱阳市蚬河公园火车恐龙城营业点业主。二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孙惠丰,莱阳市柏林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阳市园林管理处;住所地:莱阳市公园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世周,该管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高云峰,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学一、辛翠玲因与被上诉人莱阳市园林管理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阳市人民法院(2014)莱阳城民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莱阳市人民法院(2014)莱阳城民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莱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燕华审 判 员  丁 伟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