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二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钱永海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永海,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二初字第00192号原告:钱永海,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韩允峰,利辛县王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负责人:吴延群,该支公司总经理。原告钱永海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永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永海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钱永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永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钱永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永战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罗晓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