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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执字第2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戴晓强与被执行人李友发、何莲、李禹汝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晓强,李禹汝,何莲,李友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2187号申请执行人戴晓强,男,汉族,1973年10月29日生。被执行人李禹汝,男,汉族,1977年2月23日生。被执行人何莲,女,汉族,1983年1月23日生。被执行人李友发,男,汉族,1951年9月29日生。戴晓强与李禹汝、何莲、李友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鼓民初字第27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李禹汝应偿还戴晓强借款15000元,何莲、李友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李友发在银行的退休工资,并扣划49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现暂未履行完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民初字第21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仇正洋执行员 池中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包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