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长执民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琳琳与徐立萍、章新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琳琳,徐立萍,章新金,章国强,俞仲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长执民字第182-2号申请执行人王琳琳。被执行人徐立萍。被执行人章新金。被执行人章国强。被执行人俞仲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兴县人民法院(2014)湖长矿商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徐立萍、章新金、章国强、俞仲妹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立萍、章新金、章国强、俞仲妹存款6300236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蒋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