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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1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1975号原告张×,男,1949年8月10日出生。被告陈×,女,1966年9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在交费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金英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