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刑终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叶高、王勃夫等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高,程新良,王勃夫,廖友义,林刁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终字第00040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高,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22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3月2日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5日被羁押),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新良,无业。曾因赌博,于2008年2月1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曾因犯流氓罪,于1996年7月24日被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5日被羁押),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勃��,无业。曾因赌博,于2012年5月16日被江苏省丹阳市公安局处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廖友义,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林刁,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叶高、王勃夫、廖友义、林刁、程新良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熟刑初字第010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王勃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廖友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林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程新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暂扣于法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叶高、程新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高、程新良表示服从原审法院判决,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叶高、程新良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高、程新良撤回上诉。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刑初字第0109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理华审 判 员 张 新代理审判员 张正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沈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