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孙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404号原告:孙某,男,1980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陈某,女,1985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魏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