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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孙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404号原告:孙某,男,1980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陈某,女,1985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魏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