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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宜埌诉周天强海洋开发利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男,周天强

案由

海洋开发利用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82号原告,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委托代理人陈志诚,男,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周天强,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周天强海洋开发利用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及当事人申请撤诉,经两次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伟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孙凌飞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