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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蒋乃平与连剑城、桓宝珠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_(2)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乃平,连剑城,桓宝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蒋乃平,男,1957年10月22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连剑城,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桓宝珠,女,1967年1月26日出生,住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乃平与被执行人连剑城、桓宝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浦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建英审 判 员  徐如明代理审判员  丁昌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晓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