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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福林诉被告张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孙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孙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055号原告李福林。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庆强,系公司总经理。被告孙琦,男。原告李福林诉被告张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孙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福林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与被告已于庭外达成和解。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就民事纠纷自行和解,说明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已经自行化解,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