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福州泰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宝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泰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宝林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77号原告福州泰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法定代表人郑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云容,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高超,公司职员。被告王宝林,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审理原告福州泰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宝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泰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州泰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66元,由原告福州泰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家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 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