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周树群,重庆浩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树群,重庆浩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4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树群。委托代理人杨洪、胡然,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浩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009438-4,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聚宝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浩,总经理。上诉人周树群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浩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4)津法民初字第07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树群于2015年2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树群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树群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周树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申 威代理审判员 周媛媛代理审判员 岳 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卢姝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