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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响执字第0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吴志宏与响水县红云白鸽置业有限公司、戴广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响执字第01093号申请执行人吴志宏。被执行人响水县红云白鸽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戴广云。原告吴志宏诉被告响水县红云白鸽置业有限公司、戴广云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响民初字第013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响水县红云白鸽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吴志宏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被告戴广云负被告响水县红云白鸽置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息的连带责任。逾期后,被告响水县红云白鸽置业有限公司、戴广云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吴志宏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响水县红云白鸽置业有限公司的房屋,该房屋正在处置中,短期内无法处置完毕,暂作程序终结执行。待房屋处理完毕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房屋正在处置中,短期内无法全部处完毕,可暂作程序终结执行。待房屋处理完毕后,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汪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