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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中审执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4-10 王铁山杀人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抚中审执字第00084号罪犯王铁山,男,195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籍贯辽宁省铁岭市,现在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服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10月22日作出(2003)铁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铁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1月6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3月17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自2008年3月17日起至2026年9月16日止)。执行机关抚顺第一监狱于2015年1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建议减刑一年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2008年3月17日减刑以来,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认真参加“四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卫生及文明礼貌达标,记功四次,表扬一次,考核积分390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减刑卷宗及缴款收据为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铁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3月17日起至2025年8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兴长奕审判员  余大海审判员  程 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芦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