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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成宝龙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成宝龙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573号罪犯成宝龙,河北省定州市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05)保刑初字第2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成宝龙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成宝龙及同案被告人成栓忠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2006)冀刑一终字第00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成宝龙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和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成宝龙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3月12日至2014年10月22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5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成宝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10月23日起至2015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